主要内容

    一、投保人名称:北京市律师协会
    二、被保险人:北京市律师协会注册律师
    三、保险项目名称:北京市律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保单号:20101022491400700011
    五、保险险种: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B款)、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六、承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七、司法管辖:本保险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管辖
    八、保险项目内容:
    意外伤害身故保额(不包括乘坐火车、轮船、营运性汽车):25万
    意外伤害残疾保额(不包括乘坐火车、轮船、营运性汽车):25万
    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的意外身故保障:40万
    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的意外残疾保障:40万
    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意外身故保额:30万
    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意外残疾保额:30万
    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意外身故保额:25万
    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意外残疾保额:25万
    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额:0.2万(100元免赔,100%报销)
    九、保险责任说明: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商业营运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营运的火车、轮船、营运的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其与本公司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商业营运汽车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营运的火车、轮船、营运的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与本公司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其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约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的为限。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按10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未尽事宜详见《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点击下载))、《平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B款)》(点击下载)和《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点击下载),但如遇标准条款与上述说明相矛盾的情况,则以上述说明为准。
    十、保险期限:
    2007年6月22日零时至2008年6月21日二十四时。
    十一、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6、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0、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3、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事故;
    14、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6、被保险人因整容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0、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
    13、被保险人的营养费、康复费、整容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14、被保险人洗牙、活齿、验眼配镜、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
    15、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十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等级

项目

残 疾 程 度

给付
比例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100%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5)
    十手指缺失的(注 6)

75%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8)
    十足趾缺失的(注 9)

50%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 5 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30%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 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 12)

20%



三十
三一
三二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5%



三三
三四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10%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